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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当代价值
2023年03月31日
字数:4,497
版次:04

□ 汪世荣




  汪世荣 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第九届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判例与研究》杂志特邀编委。2014年获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马锡五出生于贫农家庭,1934年春参加刘志丹部队,搞过后勤,管过粮食,当过陕甘宁边区国民经济部长。抗日战争爆发后,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陕甘宁边区当时只有一个高等法院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在延安,审理上诉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为方便诉讼,陕甘宁边区在专区设立了高等法院的分庭,由专员兼任分庭庭长。马锡五在担任陇东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创立了以其姓名命名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后,由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巨大影响,马锡五被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并在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锡五1962年逝世于北京,终年60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审判方式,其所体现的便民、利民原则,对当代司法改革仍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封捧儿与张柏婚姻案:马锡五办理的典型案例
  华池县人封彦贵之女封捧儿,于1928年许给张金才之子张柏为妻,当时封捧儿只有4岁,这样的婚约是封、张两家亲戚定的“娃娃亲”“亲上亲”。1942年封捧儿已经18岁,到了结婚年龄,但聘礼大增,张家试图拖延结婚时间,避免高额彩礼。封彦贵对张家的拖延不满,就以“婚姻自由”为借口,提出解除婚约,一面又暗中以法币2400元、硬币84元的聘礼,将封捧儿许给张宪川之子,被张金才知悉告发。华池县司法处审理后判决,撤销封彦贵与张宪川两家之婚约关系。
  1943年2月,封捧儿赴赵家坬子吃喜酒,与张柏相见,二人愿意结婚。同年3月,封彦贵又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4匹等彩礼,将封捧儿许配给朱寿昌。封捧儿见父亲紧锣密鼓给自己张罗婚礼,急忙托人给张柏送信,要其赶快想办法。张姓连夜“动户族”:族长张金贵召开本姓族人商议张柏婚姻这一族内重大事件,大家认为只能通过“抢亲”办法予以解决,于是决定“抢亲”。张金才纠集张金贵等20余人,于深夜将封捧儿抢回成婚。
  抢亲案发生后,封彦贵起诉,华池县司法处认为抢亲属于刑事案件,将张金才、张金贵等主事者拘捕。但张柏和封捧儿东躲西藏,六天后二人才投案自首。张柏被拘留,封捧儿则住其姑妈家取保候审。经华池县判决,张金才纠集抢亲,判处徒刑6个月;张金贵及其他主要参与抢亲者共3人,分别被判处劳役3个月;张柏和封捧儿的婚约无效。当时封、张两家均不同意,附近群众亦不满意。
  马锡五赴华池巡视工作,封捧儿在一棵大树下,向马锡五进行了口头上诉。封捧儿上告的对象有二:华池县县长第五杰、自己的父亲封彦贵。上诉的理由:父亲封彦贵嫌贫爱富,无理干涉婚姻,县长第五杰断案不公。
  马锡五首先询问区乡干部及附近群众,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群众的看法,并派平日与封捧儿相近的人与之谈话,再亲自征求她的意见,知道她不愿与朱姓结婚,遂协同华池县上的同志将与案件相关的人集合起来,举行公开审判。
  审理查明:封姓屡卖女儿;张姓以张金才为首、张金贵为次,纠众抢亲属实。再次征询封捧儿对婚姻的意见,于前无异。最后征求群众的意见。群众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扰乱政府婚姻法令,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风化,并碍治安;封捧儿和张柏的婚姻,不能拆散。马锡五同志遂判决:1.原判决撤销;2.张金才聚众抢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3.张金贵实行抢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4.张得赐附和抢婚,判处苦役3个月;5.张仲附和抢婚,判处苦役3个月;6.张老五附和抢婚,判处苦役3个月;7.封彦贵施行出卖女儿包办婚姻,判处苦役3个月,封彦贵出卖女儿所得法币7000元没收;8.封捧儿与张柏婚姻自主有效。宣判后,华池县政府当场为双方颁发了结婚证书。与此同时,马锡五教育封捧儿和张柏,既然自己的婚姻自由受到了保护,今后要孝敬双方老人,体现出新社会婚约家庭的良好风尚。他还与封彦贵谈话,向其解释买卖婚姻的危害,以及为女儿着想的道理;向张金才解释,既然与张家结成亲家,就要重视两家的和睦关系,强调封、张两家友好相处的重要性。马锡五批评了朱寿昌的行为,认为他明知封捧儿与张柏情投意合,还试图让封捧儿与自己缔结婚姻,说明没收彩礼的理由:扰乱了边区的婚姻法!
  如何评价一审和二审不大一致的判决?一审判决对抢亲行为进行了惩罚,抢亲行为的结果是封捧儿与张柏成婚,行为违法,结果自然无效。表面上看,这样的判决符合法律,合乎法理,无懈可击,但实际上却不近情理:一是判决没有充分体现抢婚的缘由,没有对封彦贵违反婚约的行为进行处理;二是判决涉及封捧儿与张柏婚姻的效力,却没有征求他们两人的意见,尤其没有征求封捧儿的意见。
  当然,有些同志会说,婚约是否合法与抢亲行为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法官所审理的也仅仅是一件抢婚案。但问题是,不强调封彦贵违反婚约的事实和婚姻纠纷当事人封捧儿与张柏对他们婚姻的态度,就不能全面衡量张金才抢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马锡五在二审判决中,强调婚姻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既然封捧儿和张柏的结婚符合二人的意愿,婚姻就应当认定为合法,受到保护。
  二、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封捧儿与张柏婚姻案执行中的变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心比心,马锡五觉得对张金才和张金贵的判决有些重;对封彦贵应当立足教育;陇东分庭向边区高等法院请示,要求减轻对这些人的处罚,对没收彩礼也提出了疑问。陇东分庭的请示报告原文是:
  李院长(作者注:当时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为李木庵):
  关于六月份报告中有陇东华池县民封彦贵与张金才为儿女婚姻纠纷一案,经本庭处理(详见判决书),在一般群众中认为此案处理适当,不过似觉疑惑:
  1.没收七千元聘礼法币如何?2.给张金才、张金贵之处分是否过重了?他们家属要求减轻,是否可以?
  致礼
  兼庭长 马锡五
  (作者注:马锡五担任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一九四三年七月)十一日  对于陇东分庭的请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进行了明确的书面答复: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关于封彦贵与张金才为儿女婚姻纠纷一案可从宽处理的函
  陇东高等法院分庭马兼庭长:
  七月十一日呈文已悉。据请示华池县封彦贵与张金才因儿女婚姻纠纷一案,经核该庭对封捧儿与张柏婚姻认为有效,并处封彦贵苦役三月一节,尚属适当。
  至聘礼已交过之法币七千元及布匹、棉花应否没收,需视朱家是否善意第三人。如朱家明知前与张家订婚,而经张金才告发,县府撤销,过后又与之订婚,则当予以没收。否则,应予退还,唯须强令将法币(作者注:国统区发行的货币)交兑换处兑换边币(作者注:陕甘宁边区政府发行的货币),连同布匹、棉花,退还朱家。
  所以,张金才、张金贵等率众夤夜抢婚,固属扰乱社会秩序,惟以乡民无知,出于一时情急冲动。婚姻既承认有效,而对其犯罪行为亦可从宽处理。即应查明张金才等平日行为如何,如确属善良,则当提前假释或宣告缓刑,以示宽大而资教育。
  此批
  代院长 李木庵
  (一九四三年)七月廿六日
  刑罚执行一个月后,经高等法院批准,判处刑罚和劳役的张、封两家人员,分别被假释、缓刑,予以释放。对朱寿昌的彩礼也予以退还。结案后,马锡五经常关心并过问封捧儿和张柏婚后的生活,多次了解两家的情况。当年中秋节时,封捧儿回到娘家,缓解了双方关系。春节期间,张柏和张金才登门,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封彦贵敬酒、装烟,赔礼道歉,双方彻底和解。以此案为原型创作的陕北说书《刘巧儿团圆》、评剧《刘巧儿》,对陕甘宁边区和新中国婚姻法的实施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陕甘宁边区这一特定的
  历史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等缺乏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地区,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是发挥法官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采取便民、利民的审判方式,另一方面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各种便利。判决和调解结合,是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与传统诉讼方式比较,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查明真相。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时代背景,是人们对民国的司法状况深恶痛绝,是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对民众利益的积极维护。国民党的法庭,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律师制度不发达,加上当时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受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率低,法官难免偏听偏信,枉法裁判。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求法官积极调查事实,寻求案件真相,克服了对抗制的不足和局限,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判决作出前听取群众和区乡干部的意见,分清是非对错。
  当时实行的中华民国的法律,致命的问题是与中国社会严重脱节。在战争环境中,要求陕甘宁边区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法律上不切实际。此外,革命根据地的有些法律是超前的,比如婚姻法。了解老百姓的生活,了解他们的习惯和风俗,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也才能赢得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尊重。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尊重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实际上遵循的就是切合社会实际的原则,为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实施探索了道路。
  第三,不受程序限制,便利当事人诉讼,综合解决纠纷。
  马锡五审判方式追求高尚的社会治理目标,为了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手续简单,查明事实的方式、时间、地点灵活,可以是早晨、晚上,可以是田间、地头。就地审判,在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同时,便利群众旁听和参与。马锡五采取座谈方式审理案件,法官和当事人平等“座谈”,当事人发言不受拘束,通过充分沟通,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
  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灵活的方式,为当事人双方参与纠纷的解决创造条件。为了彻底解决纠纷,鼓励当事人双方协商,鼓励当地干部群众参与解决纠纷,把判决和调解有机结合。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除了审理好个案,还重视对基层司法的指导,以提高司法的整体水平。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陕甘宁边区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殊的环境条件下。时至今日,在以农村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尽管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现代法律与传统习俗之间的张力并没有消失。对于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和农村地区的基层法院,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反,在大城市,尤其是双方都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实行对抗制,通过双方的辩论,法官居中裁判,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是便民、利民,是追求司法公正,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其体现的群众路线和审
  判方法均具有普适性。马锡五认为,司法必须得到基层干部和群众强有力的支持,取得社会舆论的支持,这样的观念对于解决执行难等现实问题也有重要的启示。
  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红色资源。重视吸收干部群众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灵活运用判决和调解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闪光之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需要充分吸收人类文明的智慧和成果。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对当代的审判方式改革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原文刊登于《人文甘肃》第六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