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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红色政权首次依法庭审、判决贪腐大案
2022年11月07日
字数:1,316
版次:04

□ 周铁钧



  

中国共产党红色政权首次依法庭审贪腐大案判决书


  1931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称红色中华)在江西瑞金成立,而后2年多,红色中华的政权建设、土地革命等事业蓬勃发展。随着物质条件、经济形势一天天好转,有些党员、干部管钱、管物的权力开始变大,但有些掌权人私欲膨胀,贪污吞占,奢靡腐化,在老百姓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声誉。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联名签发反贪腐法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对惩处各类贪腐行为做了明确、严厉的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等等。中央检察委员会主席董必武、工农检察部部长何叔衡也主持制定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通告》,提出:“要提高对贪污浪费的警觉性,要发动群众反对贪污浪费,要注意机关里的贪污浪费,根据中央政府新颁布的惩治贪污浪费法令从严治罪,要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贪污浪费。”并将“通告”在红色中华县乡广泛张贴、宣传,拉开了声势浩大检举贪腐的序幕。
  不久,工农检察部接到举报,揭发于都县县委、政府存在严重贪腐问题,并列出许多证例。中共中央对此非常重视,决定立案调查,由项英负责组建“检察工作团”进驻于都县。经2个多月艰苦努力,终于查实于都县党员、干部群发的贪腐大案(史称“于都事件”)。
  1934年1月,项英向党中央汇报案情:于都县委书记刘洪清动用公款囤粮8万余斤,食盐3千余斤,牟取暴利,挥霍享乐。还多次给伪装成生意人的敌特分子签发“特别通行证”,出入苏区搜集、传递情报,给革命事业、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和困难;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截留公款做生意,擅自命令县武装大队非法征粮,公款吃喝玩乐,严重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县领导营私舞弊、贪污腐化,引发许多党员、干部奢靡堕落、贪腐成风。如:军事部长刘仁祥伙同科员造假帐,冒领征兵动员费760元;少共(共青团)县委书记滕琼贪污公款670元;组织部长高兴赞占用党费410元做生意;财政部副部长罗风林贪污群众捐款360元;乡主席黄起度把打土豪没收的银元宝、骡马、布匹等财物折合银洋300余元据为己有等等。
  毛主席听过汇报,气愤地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1934年3月,中华苏维埃在瑞金组成最高特别法庭,董必武任主审,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司法部长梁柏台任公诉人,审理“于都贪腐案”,毛泽东、刘少奇、张闻天等中央领导出席旁听。
  法庭对贪腐分子依法量刑、宣判,判处给党和政府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的刘仁祥、刘天浩、滕琼等5人死刑;认定刘洪清、熊仙璧等人犯有“对反革命分子纵容、不执行上级命令,贪污和包庇贪污”三条主要罪行,撤销一切职务,与其他贪腐分子一同依法严惩。
  法庭宣判后,中华苏维埃机关报《红色中华》刊登了对刘洪清、熊仙璧等人的“判决书”,并大篇幅连载项英撰写的《于都检举的情形与经过》,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斗争》也发表了人民委员会主席张闻天的文章《“于都事件”的教训》,对贪腐大案进行了深刻剖析,诫勉全党必须要警钟长鸣,永葆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