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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2021年12月03日
字数:6,281
版次:04


  编者按: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在“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邀请省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撰写交流文章,现摘登如下。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依宪治国
省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席小鸿

  真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而引领依宪治国,我认为应当在思想上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明确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本质上是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党的领导是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是宪法自身规范性的要求。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同步推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把依宪治国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是符合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时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能够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体现出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双重优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削弱、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能更好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更好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二是明确以人民为中心与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关系。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便是把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策上升为宪法意志的体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全党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要求,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建设成效的第一标准,牢牢抓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这个核心、维护人民安宁这个前提、为民排忧解难这个关键,用心用情用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才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确保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三是明确全面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把宪法定位为“根本依据”,充分说明宪法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同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因此,“宪法之治”是“法治之治”的核心,宪法实施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核心指标,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宪治国。
  

让宪法精神根植于心
 省政协委员 马 健

  普法释法,全民共学宪法。每年在宪法日到来之际,在我所在的企业、社区、广场等众多区域,都能看到志愿者或者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宣传和普及宪法知识的场景,现场还能看到不同年龄段群众学习宪法知识的身影。那些生动有趣、通俗易懂且“接地气”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宪法学习不囿于表面,不流于俗套,让宪法精神的星星之火,点燃每一个学习者的内心,也总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收获满满的宪法知识。
  学法用法,践行宪法精神。在宪法面前,时常有一种“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强烈使命感。为此,每个宪法日,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我便会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只因宪法赋予我法治的信仰和力量,我深知只有凝聚法治共识、强化法治信仰,才能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厚植法治根基,才能为引领“中国之治”不断迈向更高境界贡献自己的力量。
  与宪法深入“相识”,是在2018年10月,当时机缘巧合我去杭州参观“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的起草地,它是宪法精神的载体。正因为那次“五四宪法”陈列馆之行,从此让宪法之光深入我心,让我真切地感受到宪法精神和宪法尊严,让我更加坚守忠于宪法、忠于法律的原则,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中国公民。
  深入了解和学习宪法,源于对“五四宪法”诞生历程的了解。至今回想起那次“宪法”博物馆之行,还是格外激动。记忆最深刻的是镌刻在陈列馆墙壁上那段毛泽东主席道出宪法与杭州的不解之缘的话语:“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在陈列馆里,还收藏着一本发黄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这本初稿见证了全国八千余人参与宪法草案初稿讨论时刻的盛况,从一个侧面也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不凡历程。
  “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向世人生动地展现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的真实历程和光辉业绩,通过馆藏的一件件文物、一幅幅图片,一段段文字,也让当年制定宪法的光荣历史从单薄的档案中走出来、活起来,让宪法精神永远深深耕植于我心。在那次参观中,讲解员带领参观者在宪法宣誓墙前宣誓,引导和警示每一个参观者争做新时代“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育未来,宪法在我心。关于宪法,我还看过一个关于宪法主题公益广告的宣传短视频——《宪法的颜色》,宣传片里那些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行业的人,他们在对宪法颜色的体味中,展现出的那一张张或天真,或灿烂,或淳朴的笑脸,就是对宪法重要性认知最好的答案。无论宪法在每个人心中是什么颜色,宪法始终会作为构筑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石,深深根植于每一个人的心中,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宪”在普法,与“法”同行。让宪法走进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推进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制理念,使人人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个人都要亲赴一次“宪法之约”,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让广大人民群众共担弘扬宪法之责。
  

宪法为什么是每个现代人的必修课
省政协委员、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学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宪法无时无刻不在保护着我们。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宪法是我国公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们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明确最有效的保障。宪法保障着我们诸多权利:一是财产权,即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等。
  古人生来三六九等,皇帝自古为所欲为,那时没有宪法生存的土壤。今天的现代人,自呱呱落地起就与宪法结下了不解之缘。他既受到宪法的保护,又要受到宪法的约束。作为现代人,我们无法不关心世界是怎么来的,也无法不关心今天的中国是怎么构建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关心如何让国家更有实力,让社会更有活力,最重要的是,让每个人都更有尊严。而为了这一切,我们不得不学习宪法。
  明白了宪法对于现代人的重要意义,我们就应该学好宪法,认同宪法,践行宪法,推动实施宪法。
  学好宪法首先要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然后要理解我国宪法主要内容,领会宪法原则和精神。
  认同宪法就要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崇,自觉接受宪法的指引与要求,让宪法真正铭刻于心,自觉弘扬宪法精神。
  知行合一,学习宪法是为了践行宪法、推动实施宪法。我们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落实在实际行动上。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学会运用宪法精神来分析和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我们还要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
  目前,我们每一位现代中国人都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学好并用好宪法,我们每个人都是先锋。
  

实施好民法典是落实宪法的重要举措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脱剑锋

  在学习、研究、宣传民法典的过程中,个人觉得,实施好民法典是落实宪法的重要举措。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主要基于如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实施好民法典,是对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落实。我国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33条第3款。宪法人权保障条款要落到实处,有赖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所有法律部门共同协力来达成,实施好民法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民法典是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主要职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民法典实施好了,宪法人权保障条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这里以人格权为例来加以说明。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在立法体例上的一大创新,也是民法典在立法内容上的一大亮点,也可以说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既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已经命名的、权利边界相对清晰的所谓的具体人格权,也包括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所谓的一般人格权。
  第二,实施好民法典,是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落实。我国《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的重要宪法依据,也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进行合宪解释的重要依据。《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既可能受到公权力机关及其人员的侵害,也可能受到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如果受到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如何保护、如何追究相应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就是民法的职责所在。这里以人身自由侵害为例加以说明。甲为了讨债,对乙实施非法拘禁,依据《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和第1003条,可以判定这是甲对乙人身自由权和身体权(行动自由)的侵害,乙可以根据侵害的具体情形依据《民法典》第995条要求甲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人格权请求权),也可以依据《民法典》1179条、1183条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第三,实施好民法典,是对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落实。《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得以具体化,并进行了更加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操作性更强。这里以平等保护原则为例加以说明。《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必然要求法律对市场主体必须实行平等保护原则。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四大检察”“多点发力”用改革的精神落实宪法定位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苏克鸿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监督工作的“定力”。
  党组一班人紧紧围绕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指示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高检院部署,坚持以“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工作主题,立足“四大检察、多点发力”这个方向,多次召开党组会、院务会、各部门部务会、公检法及相关部门联席会,认真学习宪法第129条、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刑检部门在两法衔接、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监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主导审前程序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民事检察部门把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作为重要抓手,行政检察部门在非诉执行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公益诉讼在坚持做好诉前检察建议的同时,不断把探索等外领域的监督作为主攻方向 ,真正把“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为检察机关落实宪法定位提供了实践支撑,增强了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定力”。
  二、认识不足,找准差距,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
  刑事检察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和反电诈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制定出台了《案件提前介入(会商)工作制度》等三个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解决了介入张力不足、监督滞后、被动监督的问题,特别提出对黑恶势力犯罪、命案犯罪、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他重大敏感案件、重特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实行百分之百提前介入,在实践中发挥出越来越强的作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和全县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沟通,变被动为主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不断拓展案源渠道,通过召开听证会、加强向上级院的请示汇报,不断强化检察建议的刚性,努力实现从“单赢”到“多赢”的发展,有力地推动工作步入快车道。公益诉讼检察通过加强与刑检部门的联系沟通,以涉刑生态环境犯罪附带公益诉讼为着力点,持续推进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加强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的联系沟通,努力拓展等外领域工作范围,不断深化对公共资源、英烈墓碑、名胜古迹的保护,通过多点发力努力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保证“四大检察”均衡发展。
  三、取长补短,借力打力,创造监督工作的“亮点”。
  在刑检工作中依托建立的“三种制度”,重点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跟踪介入,及时研判,立足实际,提高了发现监督线索的敏感性,用信息化手段为检察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在民事、行政检察中,进一步找准定位,科学履职,坚持做到参与不干预、监督不失职,以行使法律监督检察权为重点,力争将民事虚假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司法为民的前沿哨。在公益诉讼检察中通过建立刚柔并济的多层次、多渠道监督方法,在事前沟通协调中当好“监督员”、“联络员”,站在客观角度营造良好监督氛围,努力在实践中发挥出更大更强的作用,使之成为我们工作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