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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我国古代的兵役制度

作者:刘昌宇

发布时间:2024-12-09 09:24:25

“兵者,国之大事。”兵役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的军事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兵役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就已经有征兵制度,主要表现为宗族贵族兵役制,军队的核心是王室与贵族子弟,即“王族”与“多子族”所组成,基干力量则是由平民组成的甲士。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中心区普遍设县,边地也越来越多地分设郡,于是,郡县征兵制度推行到全国,大批庶民得以参军,扩大了兵源。军队专业化程度也提高,出现了专业化的常备兵。他们都是通过几种严格的考核而成为军人,凡选中之人就可以免除全家的赋役,还分给好的田宅。

秦统一后,实行全国规模的征兵制规定凡17岁男子必须向官府登记,称为“博”,博籍后,从23岁起,守卫京师一年,称“正卒”,守卫边防一年,称“戍卒”。到了汉代,除实行征兵制外,还开始实行募兵制。募兵是国家用钱和物雇佣的兵勇。汉武帝时,开始招募熟悉北方少数民族情况的特殊人士组成“胡骑”,熟悉南方少数民族情况的组成“越骑”。东汉时期,由于各地州郡官通过募兵培植自己的势力,从而造成军阀割据,全国的兵役制度遭到破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朝代更迭,战火不止,兵役制度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世兵制确立并盛行,把士兵之家列为军户,由军队或州郡管理,专为国家服兵役,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服役,以保证国家兵源。府兵制由西魏权臣宇文泰根据鲜卑拓跋部的早期部落兵制而创立。据《后魏书》记载:“西魏大统八年,宇文泰仿周典,置六军,合为百府,十六年籍民之有材力者为府兵。”当时府兵与民籍分开,不属郡县管辖,他们只管打仗,不负担其他赋税。

府兵制到了隋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将兵户编入了民籍,同隶属于州县,实现了兵民合治。隋炀帝时,府兵直接从民间征集,男子年满21岁即可参加府兵。全国府兵由十二卫分领。这一举措使中央政权对军队的控制得到了加强。

唐朝时期规定,在设府的地方,民众有充当府兵的义务,服役年龄是在20岁至60岁。应征充当府兵之人,由设置在各地的军府管理,平日在家务农,农闲进行军事训练,征发时自备兵器、资粮,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这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

宋朝建立后,主要实行募兵制,发配罪徒充军也成为定制。当时的兵分为四种:禁军,驻守京师,兼四处征伐,是北宋的正规军;厢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军队,只给地方政府服杂役;番兵,是招募西北边疆少数民族充当边境屯戍的守军;乡兵,于招募之外,也有当地征发的,经过训练作为地方防守军队。

元朝在统一中国之前,实行部落兵制。凡蒙古族及其所领之下其他部族的男子15岁以上、70岁以下均为兵,上马则要准备战斗,下马就屯聚牧养生活。进入中原后,抽调20岁以上的汉族壮丁建立“汉军”,作为戍守当地的地方军。

明朝实行“卫所制”。军队组建有卫、所两级。一府设所,几府设卫。卫设指挥使,统兵5600人。卫下有千户所,千户下设百户所。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军,平时屯田或驻防,遇有战争,朝廷命将,统领征调的卫、所士兵出征。

清朝实行“旗兵制”。以部落为单位组成“旗”,旗是军政合一的组织,旗民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实际上是部落兵制。清朝统一中国后,招募汉族人组成了“绿旗军”(以绿旗为标志,又名“绿营兵”)。

责任编辑:赵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