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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重要关切开展协商式监督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3 09:46:22 来源:民主协商新闻网

十三届省政协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政协和甘肃省委的有关要求,积极在民主监督机制上探索创新,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活动,经省委批准,拟对各市州和兰州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并制定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民主监督的意见(试行)》。此项民主监督工作为期5年(2023年至2027年),重点对各市州和兰州新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围绕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工作重点,聚焦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要素环境五个方面及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采取日常监督和集中监督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连续跟踪民主监督。这些做法对于提升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知情明政机制

知情明政是民主监督职能的起始环节和重要基础。政协组织和了解必须要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否则,知情明政就会出现盲目性、随意性,甚至流于形式。围绕知晓什么、如何知晓、怎样为知晓提供便利三个问题,明确界定知情明政的范围内容、实现途径、相关权责。

(一)知情明政的重点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情况。主要是国家宪法、与民主监督议题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实施情况。

2.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实施情况。主要是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地方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

3.发展规划、计划落实情况。主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

4.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主要是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物价、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急难愁盼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二)知情明政的主要渠道

1.建立重点关切问题通报制度。各级政协召开常委会议、主席会议,邀请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就委员和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情况通报。

2.健全完善政情通报会制度。各级政协在每年年初和年中,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的负责人和政协委员,召开政情通报会,邀请同级政府通报上半年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年度监督工作安排,在监督活动开展前,组织召开政情通报会,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围绕监督主题进行情况通报。

3.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各级政协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发展战略,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认真学习,让他们在学习培训中更好地胸怀全局、把握大势,熟悉政策、服务中心。在民主监督活动开展前,围绕监督议题,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

4.健全完善提案选题参考制度。各级政协在每年全国两会和本级政协全会前,召开提案知情通报会,邀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向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通报本地区重点工作,就当前工作开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与委员们深入协商交流。

5.健全完善调研视察制度。各级政协在开展调研视察特别是监督性调研视察活动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介绍有关情况,让政协委员在调研视察中熟悉政情、了解民情。

6.健全完善外出考察制度。各级政协充分利用外出考察渠道,尽可能让更多的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参与到外出考察活动中,让他们了解“外情”、开阔视野,从而提高自身协商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三)为知情明政创造便利条件

1.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更加充分地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坚持党委统战部门牵头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座谈会”制度,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同研究审定年度协商、调研、监督计划。坚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政协相关会议制度,参加政协年度重点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等活动,通过参加政协活动让他们更加广泛地知情明政。

2.为政协各界别更加充分地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各级政协应积极组织引导各界别委员在界别群众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把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宣传下去、把界别群众的意愿诉求收集反映上来。认真组织开展界别学习、界别活动日、界别同党政对口部门、各个不同界别之间的主题活动,积极联系党政有关部门座谈交流、介绍情况,让政协界别在参与活动中了解“上情”、掌握“下情”、反映“实情”。

3.为政协委员更加充分地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各级政协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争取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在印发会议纪要等资料时(涉密的除外),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在收到资料后,及时向委员通报。加强智慧政协建设,通过政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政策和党政工作动态,为委员知情明政搭建网络查阅平台、提供信息资料。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沟通协调机制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沟通协调机制(亦即协调落实机制)就是指加强人民政协与党委、政府以及被监督对象(党委政府部门)之间事前沟通、事中协调、事后联系工作联结机制,与相关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高效的协调,是推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事前沟通

1.建立民主监督议题征集机制。通过书面议题征集表、面对面听取意见、网络平台征集等形式,重点听取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把指向明确、重点突出、问题聚焦的涉及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举措、重点项目工程的问题,初步纳入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范围。

2.建立同级党委政府与政协的定期会商制度。建立政协办公厅(室)与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定期会商机制,紧扣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点部署、重大项目或工程等,联合协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监督目标等重要问题。

3.完善年度民主监督计划形成机制。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应在充分征求、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紧扣党委重要部署、政府重点工作、群众重大关切,参照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政府工作安排等,合理选择、审慎确定监督议题,制定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初稿。

政协办公厅(室)在制定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后,应及时邀请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对所选择监督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和评估,一同协商确定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目标要求等,以便于把政协民主监督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与政府工作安排保持同向同步,确保政协民主监督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政府有力支持下顺利开展。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事中协调

1.建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前告知工作机制。人民政协办公厅(室)每年在将年度民主监督工作安排印发同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协组织和同级政协委员,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的同时,应分议题形成专门的告知文件,把民主监督的内容、工作安排以及需要协助配合的工作等,提前告知民主监督所涉及的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以便同步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筹划和准备工作,保障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

2.完善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是一项纳入党委政府年度整体工作部署的全局性工作,不仅仅涉及政协履职的单一、孤立的特定工作,而是需要包括党委政府协调一致、同步配合、合力推进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因此,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的综合协调,应加强与民主监督议题所涉及党委政府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协调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共同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准备、组织和实施等工作,以便于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3.协调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人民政协应加强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协调,听取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建议,由政协牵头,邀请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同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员、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民主监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做好相关民主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及时召开民主监督工作实施前工作座谈会,听取民主监督议题所涉及的同级党委政府部门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和同级党委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介绍工作推进落实的整体情况,协商确定民主监督的具体工作方式。

(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事后联系

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专业性较强的课题、需要持续性推进的项目。既要制定好民主监督计划、组织开展好民主监督活动,更要跟踪推动、转化落实好民主监督成果,并非简单地将民主监督结果一报了之。因此,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加强与党政部门的经常性联系、跟进性互动,是解决政协民主监督成果转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必然要求。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事后联系,主要包括:一是加强政协办公厅(室)与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党委政府督查室的联系,跟踪推动政协民主监督成果的督办落实(详见办理反馈机制部分)。二是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党政对口部门的经常性联系。

牵头承担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在政协民主监督建议报送后,加强与党政部门沟通联系,及时跟踪建议办理进展。相应的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

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办理反馈机制

民主监督意见的办理反馈是整个民主监督过程的核心和关键环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办理反馈情况如何,关系民主监督成果落实的效果,也直接影响着政协委员履职建言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一)建立办理机制

1.建立报送机制。根据监督活动的形式、范围,确定民主监督成果以什么形式报送,报送给谁。政协委员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以政协委员会正式文件分别报送党委、政府。专门委员会、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以政协办公厅(室)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办公厅(室)。

2.建立受理机制。政协报送党委和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内容,呈报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

3.建立交办机制。合理确定办理单位,取决于党委、政府的认定。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有明确要求的,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根据领导阅批意见,提出办理责任单位和要求,明确谁来办、谁主办、谁协办,同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建议一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参阅。

4.建立分类办理机制。承办单位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有条件解决的,应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同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二)建立反馈机制

1.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 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在接到 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党委、政府领导批阅件后,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办公厅(室)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意见。办理完毕后,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以正式文件形式函告政协办公厅(室)。

2.建立督查反馈机制。政协或政协办公厅(室)可邀请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对办理工作进行督查, 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同时,政协也可以通过回访调研等形式,对重点监督事项和在一定时限内未反馈的监督意见建议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协商沟通、凝聚共识、推动落实,并将督办结果书面反馈党委办公厅(室)或政府办公厅(室)。

3.建立结果反馈机制。根据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办理情况通报和办理单位回复情况,政协及时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同时,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或不满意,可提请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必要时可要求办理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反馈。

(三)建立激励机制

1.建立督促成果转化机制。监督成果转化是民主监督的最终落脚点。政协根据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办理反馈情况,可适时邀请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相关单位、政协委员定期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抽查,特别是对办理单位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进行跟踪检查,推动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落地见效。

2.建立成果办理通报机制。在每年政协全体会议前的常委会议上,邀请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全年办理政协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情况进行通报。

3.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参加政协有关民主监督会议、培训、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等情况的统计、收集、整理,制定完善可行的考核、评比、表彰制度,并根据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委员履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或参评“优秀政协委员”的必要条件。同时,在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政协可对民主监督工作中履职积极性高、工作成效突出、作出有益贡献的政协委员,以及自觉接受政协监督、虚心采纳委员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权益保障机制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为一体,真实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监督与反馈环节。权益保障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核心环节和必要保障,是保证政协委员敢监督、真监督,监督真、监督好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建立健全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并使之贯穿整个民主监督过程始终,才能持续有效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和执行力,更好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

(一)明确委员参加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权益

1.尊重和保障委员的知情权。政协委员对于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涉及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或者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全局性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特别是工作中存在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等,可通过列席会议、情况通报、审阅材料等形式进行全面了解、详细掌握。人民政协应组织委员学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决策、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与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实地监督等事宜,为委员查阅资料、走访座谈提供便利,帮助委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

2.尊重和保障委员的参与权。“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发挥好政协协商式监督的作用,关键要靠广大委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人民政协在组织实施民主监督活动中,“应进一步发挥界别委员的优势和作用,根据监督议题情况,选好委员队伍,有意识地增加业务型委员比例,也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开展视察监督,参与协商对话,进行决策咨询,引导委员和被监督方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协以求同、商以成事,既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民意基础,也体现了保障政协委员在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参与权。

3.尊重和保障委员的表达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6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地方政协组织应大力营造支持委员秉公直言、敢于监督的民主环境,引导委员用好话语权和影响力,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专家协商会等协商平台上讲真话、进诤言,“努力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不应言不由衷、言不及义”,“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4.尊重和保障委员的监督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寓监督于协商之中的优势,围绕一些焦点难点问题开展协商式监督,推动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专门协商机构作为非权力机关的性质定位,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具有的是政治影响力而不是强制性的约束力,属于柔性监督而不是刚性监督,发挥作用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政协民主监督是寓于协商之中的,寓监督于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之中。”人民政协应“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广开言路、畅所欲言,让各界人士、各方面的愿望呼声、意见建议在政协平台上得到充分反映、全面表达”,引导委员秉持公心愿监督、直言不讳真监督、有理有据善监督。

(二)落实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的措施办法

1.把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贯穿于政协工作中。人民政协应引导委员积极参加各类协商会议,与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近距离交流、面对面协商,直击热点、直面问题、直接商榷、直线监督,以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在沟通交流中增进相互理解、凝聚思想共识、研究对策思路、推动改进工作。

政协应组织委员就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中某个或某方面问题开展监督调研、监督视察、民主评议、作风评议等,通过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深度的协商交流,努力发现和提出问题,针对存在不足提出有根据、有道理、有指向的监督性意见或建议。

政协应支持或组织委员聚焦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等,深入基层一线、认真调研监督,积极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特别是对一些尚不明显的潜在性问题,及时作出前瞻性分析,提出有深度、有价值、可操作的意见或建议。

2.把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体现到履职各环节。人民政协在根据党委、政府交办任务,或征求党政相关部门、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民主监督议题的同时,应广泛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引导委员每年结合履职实践提出若干监督议题,不断提高选题的针对性、精准性。

政协在组织民主监督活动时,应坚持调研于监督之前,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邀请党政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帮助委员广泛知情、深度知情、准确知情;对重点监督活动,应由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突出政协委员主体,组织相关领域委员开展监督,并把互动作为监督的必要环节,组织相关方面与委员积极协商讨论,就委员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

政协应在尽量保持原汁原味的前提下,对委员民主监督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形成民主监督意见书,或综合运用提案、建议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送监督意见。

政协应对报送的监督意见加强跟踪会商,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委员的监督意见、批评和建议,联合有关方面并邀请相关政协委员参与,对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研办的监督意见进行督查,并将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告知委员个人。例如:在突出协商式监督特点、组织开展民主监督活动过程中,甘肃省政协借鉴全国政协有关做法,注重与广大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单位等方面的沟通协商,逐渐形成“提出监督议题—开展民主监督—提出监督意见—反馈办理情况”的工作闭环,取得了同心同向同力推动工作落实的效果。

3.把维护委员民主监督权利落实到各级各方面。人民政协应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委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并将监督结果纳入工作督查范围,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健全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将党政部门接受和支持政协民主监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将支持和保障委员监督权利作为党纪规定纳入党的纪律和制度建设,促使党政部门真正重视政协监督、保障委员权利;完善政协委员提名推荐制度,“改进委员产生机制,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不断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内涵和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政协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接受、支持配合政协民主监督,定期通报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为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提供便利,使委员开展监督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建立委员反映情况直通车,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的交办督办、跟踪落实、反馈报告等,推行政府领导牵头督办重要监督意见落实反馈制度;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政协组织和委员履行职能。

政协应发挥好党组领导作用,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方面的联系,为委员履职搭建平台和载体、创造机会和条件,推荐相关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监察员、督导员等,通过增强委员的自豪感提升监督的主动性;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和履职管理,引导委员“学习掌握相关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研究思考政协监督的特点规律、方法途径等,提升专业水准,提高建言‘靶向性’,把开展监督的时、度、效统一起来,把督问题、督过程、督作风、督成效结合起来”,着力提升履职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公式,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创造“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监督环境。

(三)健全保护政协民主监督权益的制度机制

1.制定完善权益保障制度。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或实施细则,就监督的目标、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以及成果运用等提出程序化、可操作性的标准规范,明确监督主客体各自应遵守的准则、权利、义务等,细化监督机构的职能权限、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建立政协民主监督建言保护机制,确保委员进行正常的民主监督和发表意见、批评、建议时,免受干扰和侵害。

2.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参加政协民主监督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等情况的统计、收集、整理,在进一步明确监督行为、质量和效果考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由多元化考核主体参与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可作为委员履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或参评“优秀政协委员”的必要条件。在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政协可对民主监督工作中履职积极性高、工作成效突出、作出有益贡献的委员,以及自觉接受政协监督、虚心采纳委员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够积极、监督能力不强的视情给予通报,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导向作用。

3.适时出台民主监督法规。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鼓励各级地方政协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有益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实施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相应法规,将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除明确政协民主监督的对象、内容、性质、形式和程序等制度性规则外,还应明确不同监督形式的范围和步骤等程序性规范,具体细化各种监督形式的落实和反馈,特别应建立对监督客体的追责机制,明确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视为侵权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从而从法律法规层面免除委员履职的后顾之忧,保障其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委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有效监督,从根本上确保政协民主监督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责任编辑:唐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