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22 10:00:42 来源:民主协商新闻网
《民法典》为见义勇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甘肃五环律师事务所主任 窦占国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具体体现。随着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出现了大量的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伟大高尚行为事例。
但现实中仍有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发生,因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舍己救落水人员而使自己受伤,帮助制止抓小偷和抢劫犯罪等而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等等类似情况。一些人救人之前先找证人,“扶不扶”“救不救”困扰公众。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给见义勇为撑起了一个法律保护伞。《民法典》旗帜鲜明规定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做出了顺应新时代发展的人性化的具体规定。决不能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一具体立法新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领域的深入具体落实,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按照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受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为的行为。这里受到的损害,既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也包括财产受到损害。在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受害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防止、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受益人由于受害人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害,由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的损害,依法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做,也充分考虑到了损害与受益的权衡,可以说,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尤其是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为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造成自己的损失或伤害,社会生活中,也是实际存在且常见的客观情况,比如舍身相救落水人员而使自己受伤或者有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此时,就没有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是理所当然的。这里也就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除此之外,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领导支持下,一些地方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用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以客观事实情况来弥补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
总之,《民法典》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作出系统化法典化的规定,打消了人们“扶不扶”“救不救”的困惑,不仅能更好的保护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行为,也对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更是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