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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国家工厂中的党建工作

作者:瑞 言

发布时间:2023-07-03 10:00:00 来源:民主协商新闻网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了以“推动革命斗争、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当时,全国已在231个县、1910万人中建立了县以上的苏维埃政权,人们把以瑞金为中心的区域简称为“中央苏区”。

中央苏区的主要支撑力量是中国工农红军,中国共产党是苏区的执政党,有一套相对完全的国家机构,这是苏区和白区最大的区别。苏维埃政权成立后,国家工厂得到了快速发展,由于当时缺乏管理经验等因素,国有工厂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把党组织建立在国家工厂中,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党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是党深入群众的核心。为了发挥党组织在国家工厂中的领导作用,1934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局颁发了《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有: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的基本任务;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改善工人的政治文化与经济生活;加强对工会与青年团工作的领导;支部干事会的组织与本身工作;工厂支部与地方党的关系。

据统计,到1934年3月,中央苏区苏维埃工厂已有32个,产业工人2000多人。《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工厂中的领导作用。国家工厂中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工人以新态度对待新的劳动,每一个党员应有最高度的劳动热忱,绝对的执行劳动纪律,学习与具备最熟练的技术,在事实上作群众的模范;应经常了解群众的实际生活,倾听群众的意见,从各个方面去改善群众的生活。以此调动工人积极性,提高工人群众的觉悟,实现每次的生产计划。

按照《条例》规定,工厂党支部应经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去发扬和巩固工人的劳动热忱,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在所设定的五项措施中,其中第五项措施为“建立三人团”,规定在生活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必须经过厂长、工会委员长、支部书记三人团会议来解决,但最后取决于厂长。有政委的工厂,政委参加三人团会议,政委有最后决定的权力。

关于支部干事会的组织与本身工作,《条例》中进行了详细规定。大的支部,干事会应有书记、副书记、宣传、组织、军事、工会、共青团、苏维埃(即地方工作)等分工;小的支部,只按书记、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分工;有女工的工厂须有女工干事。厂长或副厂长为党员时,须有一人参加干事会,但不担任干事会的内部工作,以免妨碍工厂的管理工作。对于党的教育工作,规定支部须经常在支部大会、小组会以及流动训练班中将党的决议、党报、党的书籍和重要文件作为材料去教育党员,并加强“党员为群众模范”的教育。对于发展党员与吸收党员,规定支部应特别注意在生产部门工人群众中吸收生产积极性最高、遵守劳动纪律、能为全厂模范的同志入党。

《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以及《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颁发之后,中央苏区的兵工厂、被服厂、纺织厂、织布厂、弹棉厂、印染厂、斗笠厂、硝盐厂、造纸厂、印刷厂、冶炼厂、农具厂、烟厂、煤炭厂、樟脑厂、制糖厂、制茶厂、木器厂、陶瓷砖瓦厂等国家工厂都迅速落实,经营管理机制和党的工作迅速步入正轨,工人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企业面貌大为改观,促进了苏维埃红色区域工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据《红色中华》报道,长汀被服厂“采取分组竞赛的方法,在完成生产计划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成绩,在四月份超过原定计划百分之二十四,五月份上半月超过百分之三十。不仅增加数量,工作的速度加强了,质量也改善了,并且每天自动做一点半钟的义务劳动,可以增加六十套衣服的生产。特别是节省原料的成绩更加伟大,原定两丈布做一套单衣,现在每套衣服只要一丈九尺二寸,每套可以节省八寸布……约每月可节省一千九百八十块钱的巨大数目”。

党在当时中央苏区国家工厂中组织建设的加强,对于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进行了有益探索和积累了经验,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党在当时中央苏区国家工厂中组织建设的加强,也充分体现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今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强党建促发展”,也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责任编辑:唐镜涵